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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就《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函

發布者:本站 時間:2014-05-09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布日期:  2014.04.21

生效日期:  2014.04.2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財辦會(2014)14號

財辦會(2014)14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審計署、國資委、證監會,有關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行為,促進境內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開展跨境業務合作,維護投資者利益和資本市場秩序,財政部會計司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請組織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并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

征求意見稿全文可在財政部網站下載。財政部的下載地址為http://kjs.mof.gov.cn/

財政部會計司聯系人:王宏        馮翠平

聯系電話:010-68552532   68553012(帶傳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會計司注冊會計師處

郵政編碼:100820

電子郵箱: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 1.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2.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4月21日

附件1:

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行為,促進境內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開展跨境業務合作,維護投資者利益和資本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是指中國內地及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包括擬上市,下同)審計業務的行為。境外上市審計業務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財務報表審計以及首次公開發行之后的定期財務報表審計或審閱。

注冊地在境外、但經營實體在中國內地的企業的境外上市審計業務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注冊地在境外、但經營實體在中國內地的企業的境外上市審計不屬于臨時執業范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通過臨時執業方式對其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條  在境外監管機構注冊、登記或經境外證券交易機構認可,獲準為我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提供審計服務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執行相關審計業務,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第四條  經財政部、證監會審核推薦,并獲香港特區有關方面認可,獲準從事H股企業審計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執行相關審計業務,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第五條  根據境外上市地監管機構規定,中國內地企業在境外上市確需委托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該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中國內地具有證券資格或者上一年度行業綜合評價排名前100名(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排名結果為準)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明確約定審計報告由該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責任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該項審計報告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前款所規定的業務合作,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符合中國內地和境外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

第六條  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的規定報備上一年度執行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開展情況,有關具體要求按照財政部對年度報備工作的規定執行。逾期不報備或報備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的,由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七條  不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要求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違反規定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責令暫停執行相關業務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八條  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后45日內向財政部書面報告與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的情況,具體格式見附表。逾期不報告或報告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的,由財政部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并轉送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處理。

第九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暫行規定擅自入境執行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其執業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獲取的業務資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由財政部予以通報,責令停止執行相關業務并轉送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處理。

第十條  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該企業和受其委托執行審計業務及通過業務合作參與審計業務的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發布的《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號)做好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4年  月  日

附件2: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行為,促進中國內地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開展跨境業務合作,維護投資者利益和資本市場秩序,財政部會計司研究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就起草工作有關情況重點說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為了解決企業發展遭遇的資金瓶頸等問題,一些中國內地企業選擇赴美國、香港等境外成熟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內地企業赴境外上市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即財務報表審計。目前,我國對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相關制度規范尚不健全,一些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違規入境執業問題日漸突出,境內外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合作中權責利不清晰、不匹配等問題也時有發生,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全面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行為、不斷提高企業境外上市審計質量成為財政會計管理機構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在此背景下,制定發布《暫行規定》將發揮以下積極作用:一是填補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的制度空白,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二是“修明渠、堵暗道”,防止個別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臨時執業途徑入境執行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三是提升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質量,更好地支持和服務中國企業“走出去”。四是促進內地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規范開展業務合作,推動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水平和國際服務能力的提升。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的范圍并厘清與境外事務所臨時執業的界限
《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是指中國內地及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行為。境外上市審計業務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財務報表審計以及首次公開發行之后的定期財務報表審計或審閱。此外,為進一步厘清與臨時執業的界限,防止個別境外事務所借臨時執業名義入境執行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要求注冊地在境外、但經營實體在中國內地的企業的境外上市審計業務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并特別強調注冊地在境外、但經營實體在中國內地的企業的境外上市審計不屬于臨時執業范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通過臨時執業方式對其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二)全面規范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
鑒于目前美國、加拿大等地均允許經當地監管機構注冊、登記的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在其上市外國公司的審計服務,《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在境外監管機構注冊、登記或經境外證券交易機構認可,獲準為我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提供審計服務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執行相關審計業務,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該項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內地事務所從事境外上市業務應當依法依規在境外監管機構注冊、登記或經境外證券交易機構認可;二是獲準執業的內地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執行相關業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第四條關于H股審計的規定是將內地與香港特區現有的合作模式以文件形式予以固化。

(三)嚴格規范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
為了便利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并綜合考慮主要發達資本市場的審計監管規定,《暫行規定》第五條對確需委托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服務的,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與中國內地具有證券資格或者上一年度行業綜合評價排名前100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二是明確約定審計報告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責任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審計報告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符合中國內地和境外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上述規定的目的在于既滿足上市地的監管要求,又確保境外事務所與審計經驗更豐富、內部管理更規范的內地大中型事務所開展合作,提升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質量,強化審計責任歸屬。應當強調指出,上述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實踐中,部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為中國企業境外上市出具了審計報告,但當該企業被指涉嫌財務造假時,境外一些機構特別是做空機構卻把審計責任歸咎于中國內地有關會計師事務所,這于法、于情、于理都是顯失公平、嚴重不當的,應當明確界定權責,強化審計報告簽署方的審計責任。

(四)切實強化對中國內地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的監督管理
為了全面掌握內地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的情況,《暫行規定》第六條至第九條結合執行多年的年度報備制度,進一步完善了業務報告要求,強化了監督管理措施。具體包括:一是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年度報備工作要求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備上年度執行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備的,由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二是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日后45日內應當向中國財政部書面報告與內地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的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財政部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并轉送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處理。三是內地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執行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由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責令暫停執行相關業務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四是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擅自入境執行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由財政部予以通報,責令停止執行相關業務并轉送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處理。

(五)進一步強調中國內地企業及相關會計師事務所的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要求
為了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規范審計工作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進一步強調了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的保密和檔案管理要求。即,境外上市內地企業和受其委托執行審計業務及通過業務合作參與審計業務的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發布的《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做好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

 

附表: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合作報告表